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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网信关于海伦市城区居民住宅楼及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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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伦市城区居民住宅楼

及地下室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广大热用户:

按照黑建城〔〕36号文件和绥建联发〔〕号文件精神,依据城市住宅使用面积的确定,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相关规定,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供热费收取时,按照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市*府考虑到热用户的综合承受能力,本着对阁楼、地下室供热用户给予一定的优惠*策的原则,现将海伦市城区居民住宅楼及地下室热费收取标准通知如下:

1、阁楼(地下室)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不收热费;

2、阁楼(地下室)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在1.2米-2.1米的按收费面积的40%收取热费;

3、阁楼(地下室)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在2.1米以上的按收费面积的60%收取热费;此标准自-供热期执行。

海伦市供热办海伦市物价局二O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海伦市供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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