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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两地公证机构合作为企业办理的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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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年2月21日,临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员与临汾市平阳公证处联系,称该公司于年2月28日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万元整,同时将其位于尧都区XX小区XX号房屋抵押给银行。由于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拟向银行进行贷款展期,请求对签订《贷款展期合同》进行公证。

依照规定,签订《贷款展期合同》需要办理股东会决议公证及赋予《贷款展期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改房地产公司的两个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现居陕西省西安市,受疫情影响无法前来临汾办理公证。

为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平阳公证处曾考虑派公证员到西安市办理相关手续,也因疫情限制无法成行。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该处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迅速制定了应急方案:

一是与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联系,由该房地产公司两个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前往办理一个法人委托公证和两个股东委托公证,即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向平阳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贷款展期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两个股东分别委托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参加公司股东会并向本处申请对股东会决议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二是平阳公证处负责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在办理委托公证过程中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辅助查询和提供。在极短的时间内,平阳公证处向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提供了临汾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相关银行的证明材料。

年2月26日,该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到平阳公证处办理股东会决议公证及赋予《贷款展期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经该处沟通协商,于当日为改房地产公司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公证书与《赋予贷款展期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经事后回访,该房地产公司已向某银行成功办理了贷款展期。

以上公证原本是很普通的公证事项,做起来并不复杂。

但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期间,由于申请企业法人、股东身在异地,不便前来,致使公证程序难以进行,由此可能给企业带来因无法签订贷款展期合同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临汾市平阳公证处本着为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千方百计通过公证机构的异地协作进而帮助企业完成相关委托公证,给平阳公证处完成公证程序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最终圆满为企业提供了高效、及时、满意的公证服务。

上述公证的及时完成,既充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证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

公证书

公证书

(XX)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

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临汾市尧都区XXXX

法定代表人: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B,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股东会决议

申请人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对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山西省临汾市平阳公证处召开的股东会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处递交的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证明、委托公证书、公司章程等均真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C出席了股东会现场。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两名股东。本次股东会由股东D的委托代理人E、F的委托代理人G参加,参会股东的出资额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本次股东会两名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两名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均一致同意。

兹证明: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的代理人F、G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F、G的签名、捺指印及临汾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鉴均属实。

附件:《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共两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XX)XX字第XXXX号

申请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临汾市尧都区XXXX

法定代表人:H,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J,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借款人(抵押人):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临汾市尧都区XX

法定代表人: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B,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贷款展期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贷款展期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营业执照》(副本);二、机构编码为XXXX号《金融许可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借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营业执照》(副本);二、公司章程;三、委托公证书;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五、编号为XXXX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六、编号为XXXX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编号为XXXX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等。

经查,贷款人、借款人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借贷、担保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借款人因资金不足,于二0一九年向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捌万元整,借款到期日为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并用借款人所有的位于临汾市尧都区XXX的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XXXX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编号为XXXX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上述贷款即将到期,公司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贷款展期合同》,展期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万元,展期期限自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止,年利率为XXX,位于临汾市尧都区XXX房屋继续抵押给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它内容见《贷款展期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公证员要求借款人审议上述合同,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双方同意赋予《贷款展期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就其违约时本处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承诺,并签署了《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J与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B于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分别确认,前面的《贷款展期合同》上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H的印鉴均属实,临汾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A的印鉴、授权代理人B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字、印鉴、捺指印均属实。《贷款展期合同》所附的编号为XXX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编号为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贷款展期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平阳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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